本报讯 黄小红 胡文君 首席记者程呈报道:8月17日,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“5·11”奸淫幼女案进行一审宣判,被告人曾贤武犯强奸罪被判处死刑,并赔偿被害人卢某父母经济损失共计376927元。
曾贤武可谓劣迹斑斑,从1993年9月走上强奸犯罪道路至2011年9月第4次刑满释放,18年来因犯奸淫幼女罪或强奸罪,四度关押。
2012年5月11日下午,经过踩点,曾贤武潜入吉安市吉州区天龙花园小区,尾随刚放学回家的8岁女孩卢某。到达顶楼后,曾贤武趁其不备,用鞋带勒紧卢某颈部,至其不能动弹后实施了奸淫。经鉴定,卢某系被他人勒颈后致机械性窒息死亡。5月20日,曾贤武在东莞市被抓。
归案后,曾贤武交代了其在2月24的另一起强奸犯罪事实:当日他在吉安吉州区大桥西路盯上放学回家的女孩周某,一路尾随至其住所后,捡起身边的水泥块将其砸晕,欲实施奸淫时被人发现而未能得逞。